最高法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因履行挂靠协议发生

2022/5/19 来源:不详

法理乃法律之精神—法谚

建筑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大量的企业或个人通过借用企业资质承揽工程而规避法律的现象,由此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其中,履行挂靠协议产生的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的问题,由于法律法规对此并未明确,司法实务中存在争议。

本期,我们选取了一则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下文,我们将予以分享,希望对您有所启发。

案情简介

一、年7月,力筑公司与河北四建签订《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河北四建将其承建的项目工程交由力筑公司承包。邵坚代表力筑公司在该合同上签字,同时合同明确邵坚是项目负责人。二、合同签订后,邵坚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后因组织不力,工程停工。年5月,力筑公司与河北四建签署《结算书》,力筑公司依据结算金额扣除管理费和税金后向邵坚结清劳务报酬.84元。三、后力筑公司与邵坚因施工工人的工资支付问题产生纠纷,遂诉至法院。各级法院对本案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及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看法不一,本案最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四、最高法认为,本案为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履行挂靠协议所产生的争议,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应按照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核心观点

在工程建设中,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因履行挂靠协议所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有关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应按照合同纠纷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实务分析

我国民诉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赋予了特殊的管辖规则。工程建设涉及情形复杂,当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就工程款项、利润分配、借款利息、成本负担、违约责任等产生争议时,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否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应首先定义案件性质。

挂靠通常是指没有资质或者资质等级较低的个人或建筑企业借用有资质或资金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活动的行为。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是相互独立的,被挂靠人以赚取“管理费”等违法收入为目的,出借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银行账户等资质,而不对实际施工活动实施管理,不承担技术、质量等实际责任。挂靠通常是实际施工人事先与承包人进行约定后再承包工程,而非法转包、分包往往是承包方在承包案涉工程后,再将工程整体转包或部分内容分包。非法转包、分包的实际施工人可能具有相应施工资质。

对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因履行挂靠协议所发生的争议是否适用专属管辖,实务中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挂靠协议是基于建设工程而产生,其内容基本上包含了工程概况、施工组织与管理、工程质量要求、工程决算与款项支付等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内容,履行挂靠协议产生的纠纷,究其原因是履行建设工程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因此因挂靠协议产生的纠纷均属于建设工程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挂靠协议不涉及工程验收、工程款结算支付等内容的,挂靠协议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法在()最高民辖12号判例中认为,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在挂靠过程中履行挂靠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之间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按照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律师建议

在建设工程中,挂靠是法律法规所明令禁止的行为,其不仅会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同时还会对当事人带来严厉的处罚。因此,建议建筑企业单位在业务合同管理中加强风险意识,自觉接受有关部分的监督,避免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可采取内部承包协议的方式承接相应工程。若出现挂靠情形,被挂靠企业要成立专门的项目管理组,严格控制工程质量,避免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严格财务制度管理,将项目管理纳入被挂靠企业的财务管理中,避免挂靠人携款潜逃。同时,若不幸卷入工程挂靠纠纷中,应注意诉讼请求及事实的表述,以认定对自身有利的法律关系及管辖,从而降低诉讼中的风险,更好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类案参考

案例一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新乡市山河水利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孙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豫13民辖终号]一案中认为,孙雷依据其与新乡市山河水利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挂靠协议》及相关手续等证据材料,诉请新乡市山河水利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工程款,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涉案《内部承包合同》明确约定了项目名称、工程价款、承包范围及方式、管理费等内容,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项目所在地位于河南省邓州市辖区,故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裁定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新乡市山河水利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天地科技唐山分公司与云南二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提字第号]一案中认为,云南二安公司与天地科技唐山分公司签订的《内蒙古额济纳旗庆华—马克那林苏海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物流中心选煤厂工程建设合同》约定,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和纠纷,如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可向合同签订地(即天地科技唐山分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云南二安公司起诉天地科技唐山分公司、天地科技公司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向河北省唐山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合同纠纷没有管辖权。但云南二安公司所施工工程是为庆华公司与天地科技唐山分公司之间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中提供土建等工程部分,庆华公司是涉案工程的发包人,云南二安公司作为以实际施工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庆华公司不受天地科技唐山分公司与云南二安公司之间合同中管辖条款的约束,庆华公司住所地在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辖区,云南二安公司对庆华公司的起诉,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案例三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欧崇君、正和岛公司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川民初号]一案中认为,本案欧崇君系借用正和岛公司安装工程资质进行施工,履行正和岛公司与发包人的电梯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欧崇君与正和岛公司对借用资质施工发生的安装工程款有争议。而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电梯安装工程在性质上属于建设工程。因此本案案由非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据此可知,本案系当事人因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工程款支付发生的争议,施工地点位于四川省沐川县。故本案纠纷应由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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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志刚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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