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在临河发现这些行为将被依法
2023/9/10 来源:不详临河区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
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近期,全国多地相继报告发现新冠肺炎病例,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二连浩特市、呼和浩特市均发现确诊病例,疫情防控工作压力持续加大。为严格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常态化防控策略,巩固我区疫情防控成果,有效控制和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以及我区有关疫情防控通(公)告要求,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对拒不配合防控工作、不遵守相关规定,违反下列情形,将依法进行处置。现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经相关工作人员通知后,无特殊情况拒不参加的,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处罚。并作为失信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
二、出入小区、超市、集贸市场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经相关工作人员提醒后,仍拒不配合执行的,可处以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拘留。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处罚。酒店、餐饮场所、超市、娱乐场所、农贸市场、宾馆等人员相对密集的场所,应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相关通知要求,落实好重点场所疫情防控措施,如涉及违规行为的,相关职能部门将视情节予以警告、罚款、列入征信系统、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疫情防控期间,不积极配合戴口罩、验码测温、一米线等措施的,对不听从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劝阻或无视公共场所入口处提示,拒不执行各级疫情防控部门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妨害疫情防控的,视情节予以警告、罚款或者拘留。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违反《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经相关工作人员提醒、劝阻后,仍拒不配合执行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处拘留,并处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处罚。
五、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居家健康检测的,对隔离观察期间擅自外出者,根据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对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病毒肺炎人员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对拒不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故意传播疾病,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六、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的,经相关工作人员提醒、劝阻后,仍拒不配合执行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处以拘留,并处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处罚。
七、违反政府疫情防控管理规定,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麻将馆,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的,经相关工作人员提醒、劝阻后,仍拒不配合执行的,视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拘留。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处罚。
八、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的,经相关工作人员提醒、劝阻后,仍拒不配合执行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可处以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拘留,并处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处罚。
九、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对于从中高风险地区返回或接触高危人群不主动报告,隐瞒旅行、居住、接触等信息的,根据情节,可处以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明知自身感染新冠肺炎,故意传播导致他人感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处罚。
十、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消毒工作及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经相关工作人员提醒、告知后,仍拒不配合执行的,视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拘留。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处罚。
十一、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的,经相关工作人员提醒、告知后,仍拒不配合执行的,视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拘留。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处罚。
十二、为恶作剧、博眼球、商业目的等,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可处拘留,并处罚款。对于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依法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三、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进行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十四、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的,一旦发现乱扔的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是包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依法处罚。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处罚。
十五、在疫情防控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疫情防控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视情节,处警告或者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依法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理解配合、积极参与疫情防控,支持一线人员开展工作,守望相助、同舟共济、共克艰难,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临河区委政法委员会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区分局
临河区司法局
年10月26日
附:因违反疫情防控要求,依法予以刑事立案案例:
案例一:发热后仍外出,昌平两病例被刑事立案侦查。确诊病例陈某林、刘某敏,居住在昌平区宏福苑小区,年10月16日,二人自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旅游返京后出现咽痛、发热等症状,仍外出就餐、邀请多人到居所打麻将。10月19日,其旅行途经地升级为中风险地区后,二人仍未向所在社区主动报告,医院进行核酸检测和接受正规医学治疗,仅前往小区附近药店自行购买体温计、药物。目前,一同打麻将人员中已有5人确诊,现公安机关已对陈某林、刘某敏刑事立案侦查。
案例二:向确诊病例出售退热止咳药品,药店被刑事立案侦查。年10月17日至20日,昌平区宏福苑西区“德盛康大药房十一分店”负责人杨某、宏福苑小区“高远百康大药房”负责人王某娴,在向确诊病例陈某林、刘某敏多次出售退热、止咳、感冒、咽痛咽干类药品过程中,未依照规定,要求购买人进行“健康宝”扫码登记、体温测量,未进行药品销售信息实名登记,造成新冠疫情传播危险。目前,公安机关已分别对杨某、王某娴刑事立案侦查。
案例三:拒不执行封控管控措施,被刑事立案侦查。年10月22日,昌平区宏福苑小区采取疫情封控管理措施期间,居住在此地的李某泉、张某荣二人违反管控规定,擅自翻越小区护栏,离开封控区域前往外地,拒不执行疫情封控管控措施,造成新冠疫情传播危险。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李某泉、张某荣刑事立案侦查。
来源:黄河金岸魅力临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