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发现1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行程轨迹
2024/1/12 来源:不详关于紧急寻找确诊病例同时空人员的通告〔年号〕
年9月25日,包头市东河区东兴停车区南区(G6高速公里+米处)在对外地过境人员进行核酸检测过程中,发现1例初筛阳性人员杨某某,经市区两级疾控中心复核,检测结果呈阳性。医院专家组会诊,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普通型)。东河区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对其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排查、流行病学调查和隔离管控。截至目前,相关人员的流调溯源工作仍在进行当中。在流调过程中发现,因G6高速东兴停车区的相关视频监控分辨率过低,无法通过技术手段核实确诊病例的同时空人员信息。请在9月25日02:05至02:15在服务区卫生间如厕人员主动向所在社区、单位或疾控中心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核酸检测、医学观察及其他防控措施。
东河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防控工作指挥部年9月26日疾控部门联系
包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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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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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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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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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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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拐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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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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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茂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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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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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高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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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右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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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东河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年号〕年9月25日,包头市东河区东兴停车区南区(G6高速公里+米处)在对外地过境人员进行核酸检测过程中,发现1例初筛阳性人员杨某某,经市区两级疾控中心复核,检测结果呈阳性。东河区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对其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排查、流行病学调查和隔离管控。目前,阳性人员医院,现将其行动轨迹通告如下:
杨某某自述其行动轨迹:
9月17日
6时左右驾车离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东服务区,11时左右到达内蒙古阿拉善左旗红古尔玉林服务区,在车内休息20分钟后驾车离开。13时左右到达额济纳雅干服务区,期间曾下车打水,未接触他人,休息20分钟后驾车离开。14时左右到达额济纳旗服务区,14时49分加气后驾车离开,自述加气时未下车。23时左右到达新疆哈密白山泉检查站。
9月18日
0时59分在新疆哈密白山泉进行核酸采样后返回车内,期间佩戴口罩,未接触他人,4时29分驾车离开。20时37分到达新疆乌什塔拉检查站进行核酸采样后驾车离开,自述之后全程未下车。
9月19日
0时左右到达新疆库尔勒疫情防控指挥中心等待卸货,13时30分驾车离开,自述全程未下车。
9月20日
4时左右到达新疆达坂城小草湖检查站进行核酸采样,9时左右驾车离开。13时40分左右到达新疆乌鲁木齐米东停车场,14时45分进行核酸采样,22时驾车离开。23时30分到达新疆乌鲁木齐米东纸箱厂装货,自述全程未下车。
9月21日
3时左右驾车离开米东纸箱厂,9时56分到达新疆吐鲁番服务区超市购物,购物期间超市还有其他人,但未与他人近距离接触并佩戴口罩,后返回车上。17时左右到达新疆吐鲁番服务区核酸采样点进行核酸采样,22时驾车离开,自述全程未下车。
9月22日
0时左右到达新疆吐鲁番鲁克沁哈密瓜地卸货,7时左右驾车离开,前往10里外的另外一片哈密瓜地装货,17时左右驾车离开。19时在新疆吐峪沟服务区休息,期间曾下车补车胎和打热水,期间接触1名修理工人,双方均佩戴口罩,22时左右驾车离开。
9月23日
0时左右到新疆沙尔湖服务区,期间未下车,6时左右驾车离开。12时左右到新疆骆驼圈子收费站中国石化加气,期间接触加气员,自述佩戴口罩并与加气员间隔一米以上,13时26分驾车离开。20时左右到达内蒙古额济纳旗风雷山服务区停车休息,期间曾去服务区卫生间,其余时间均在车内。
9月24日
6时左右驾车离开额济纳旗风雷山服务区,13时左右到达阿拉善左旗乌力吉服务区加气,14时39分驾车离开,自述期间未下车。17时左右到达巴彦淖尔市青山服务区路边自行检查车辆,自述周围无他人,未进入服务区室内,随后驾车离开。18时左右到达巴彦淖尔市临河东服务区加气,自述期间一直佩戴口罩,18时34分驾车离开。21时20分到达东河区东兴停车区南区(北京方向自西向东G6高速Km+m处),独自步行1分钟到达东兴停车区南区核酸检测点进行核酸采样,后面有1名等待核酸采样人员,全程无交流且佩戴口罩,核酸采样结束后返回车内休息。21时46分与停车场1名保安短暂交谈后返回车内再未下车,交谈时本人未佩戴口罩,保安佩戴口罩。
9月25日
0时左右前往东河区东兴停车区南区(北京方向自西向东G6高速Km+m处)卫生间上厕所,后回到车上,期间未接触他人。2时左右再次前往东河区东兴停车区南区卫生间上厕所,卫生间内有两人,期间本人未佩戴口罩,随后返回车内休息,一直未下高速,未离开停车区。
就以上情况告知广大居民,如有以上行程轨迹同时空交集的人员,请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单位或疾控中心报告,积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因瞒报、虚报或未按规定落实防控措施,引发新冠肺炎疫情传播风险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追责和处罚,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东河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防控工作指挥部年9月25日来源:鄂尔多斯新闻网更多新闻准格尔晨报|年9月26日星期一准旗1人!党的二十大代表全部选出收藏!事关车辆年检编辑:魏湲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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